English

我国为语言文字立法

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2000-07-04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3日电(记者袁祥)针对近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日渐突出的语言文字使用混乱问题,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拟订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草案。这部法案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就这部法律草案作了说明。她指出,近年来有些地区方言盛行,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普遍,有的企业热衷于取洋名、洋字号,不少出版物、广告、商店招牌、商品包装中滥用外文……语言文字应用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急需克服。她说,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用法律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有利于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据悉,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目前共有73种语言、55种现行文字,其中正在使用的有26种文字。

汪家说,我国现行语言文字的通用范围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语言文字两个层次。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本法调整的不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个人使用,而是社会的交际行为。草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中的用语、用字进行调整,具体针对国家机关、学校、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屏幕、公共设施及招牌、广告、商品包装和说明、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公共服务行业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用语用字,而对个人使用语言文字只作引导,不予干涉。

汪家指出:当前,社会上用词、用语的混乱状况大致属于两种情况:一是思想内容有殖民、封建、色情、庸俗、低级趣味等不健康色彩,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二是用谐音乱改成语对中小学生造成了误导。解决社会用词、用语的混乱问题,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但是鉴于本法只对社会生活中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形式作出规定,只规范在什么场合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因此,对使用这种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思想内容不宜由本法作出规定。关于方言和繁体字、异体字问题,汪家说,汉语除民族共同语外,还有方言,方言是客观存在的,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同样,我们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

汪家说,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应本着说服教育,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违反本法规定者应该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再给予处分或处罚。语言文字问题不同于其他问题,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处分或处罚,而是为了引导大家共同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